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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候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告诉

2024-01-16 生产设备

  转发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候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告诉

  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告诉(1994年12月30日)深税联发〔1994〕122号各分局:

  现将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候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4〕068号)转发给你们。依据我市的实在的状况,提出此意见,请同时履行。

  一、建立在我市的国有农口企业不管其从属联系,一概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交税人,就地先交纳15%企业所得税。

  二、我市农口企业所属的企业,除《告诉》第三条规则可享受“八五”后两年暂不征所得税外,其他一概按独立核算单位为交税人,就地交纳所得税。

  三、农口企业所得税核算规范按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2〕173号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农口企业可履行深圳经济特区一致规则的所得税优惠方针。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气候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告诉(1994年11月11日)财税字〔1994〕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务局、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法律法规,考虑到农口企业的运营状况和运营特色,为支撑农业开展,在1995年末曾经,对农业(含四场事业单位)、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候、农机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告诉如下:

  一、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候、农机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及税收若干方针问题的规则,归入所得税征收规模,按税法的规则交纳公司所得税。

  二、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候、农机企业的交税人按以下详细方法履行:

  (一)各级农垦企业,别离以垦区(兵团、农垦局或称管理局、农工商公司等)为一致交税人(名单见附件),在交税人所在地交纳所得税。天津市垦区仍按原方法对农垦企业征收所得税。

  (二)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捕捞业的农业、农牧、渔业企业,以及农业部门所属的兽药、饲料、环保、动力产品的出产企业、农机具修造企业和农作物良(原)种场、园艺牧产场、种畜禽蜂场、渔(苗)种场,别离以总公司、总厂或总场为交税人,就地交税。

  (三)农业部直属企业、水利部直属企业(名单见附件),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交税人,就地征收所得税。

  (四)农业、农牧、渔业、水利、气候、农机企业主管部门兴办的流通领域的各类公司和上述企业与外体系兴办的联营企业,均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就地征收所得税。

  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候、农机企业,能够履行国家一致规则的所得税优惠方针。其间对各级农业部门所属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候站、运营管理站“八五”后两年暂不征收所得税。

  四、考虑到“八五”后两年财务对上述各行业实施包干方法,为不影响企业资金工作,对第二条中第1、2两款列示的企业可实施一年汇缴一次(或分季预缴)的方法。在实施新所得税方法后,企业较之原包干方法多缴的部分,实施财务返还。详细返还方法按(财预字〔1994〕55号)文件的规则履行。

  五、实施新所得税制后,对自然条件太差的农场和背负政治任务的边境农场,财务部门持续给予亏本补助。上述国有农口企业的各项事业费,仍列入各级财务预算,实施“定额包干、一年必定、结余留用、超标不补”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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