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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24-01-09 下料车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依据国务院2011年至2020年施行天然林资源维护二期工程的决议精力,为支撑国家天然林资源维护二期工程(以下简称天然林二期工程)的施行,现就天然林二期工程施行企业和单位有关房产税、乡镇土地使用税方针告诉如下:一、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区域,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施行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维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乡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出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则征收房产税、乡镇土地使用税。二、对因为施行天然林二期工程形成森工企业房产、土地搁置一年以上不必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乡镇土地使用税;搁置房产和土地用于租借或从头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出产经营的,按规则征收房产税、乡镇土地使用税。三、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应独自区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区分不清的,按规则征收房产税、乡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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